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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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稳中求进、改中求活、转中求好”的总基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推动创新转型,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政策扶持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及资金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创业创新为动力,科技进步为支撑,结构调整为主线,节能减排为导向,发展培育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限制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主要目标

 鼓励企业战略转型,努力扩大工业经济规模;鼓励企业资源整合,努力提升城市经济发展层次;鼓励企业拓展市场,促进经济开放发展;鼓励企业做专做强,努力开创建筑业发展新局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努力提高区域科技水平;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争先进位,努力提高经济综合实力。

(三)资金安排

 每年设立台州经济开发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浙商回归500万,“亩产论英雄”300万),统筹使用,用于推动企业成长、优化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并视财政税收情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逐年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二、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经济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当年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经省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列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除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外,再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列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经信委各类技术创新等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除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外,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管理提升

4.对实施精益生产管理且费用在50万及以上的企业,实施前报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经现场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5.对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6.具体参见《台州经济开发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四)积极推进“机器换人”,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补助力度

7对企业生产、检测等设备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给予3个百分点补助,对其中单台设备在150万元以上且自动化程度高的高端装备按设备投资额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企业围绕“机器换人”五种方式(部分环节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改造、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机联网、厂联网),并列入台州市“机器换人”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额放宽到50万,单台设备金额放宽到2万元,由经发局牵头相关部门现场评定后,给予5个百分点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投资额不含设备增值税抵扣部分,已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技改补助的项目,实行“从高享受、差额补助”原则,上级财政已补贴,不予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开发区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且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经开发区及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已在区内组织实施、未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三、着力特色产业培育和城市功能完善,优化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做大,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引导发展新兴服务业产业,加快服务业转型升级

具体参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加快台州创业服务园发展,积极打造强有力的服务业支撑平台,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投资落户台州创业服务园

具体参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台州创业服务园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总部企业培育和壮大,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

具体参见《台州经济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执行。

(四)鼓励发展城市旅游业

1.鼓励企业创建星级品牌,提升服务品质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景点),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品质的旅行社总部,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旅游企业扩大地接业务

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在开发区内星级饭店、A级景区(景点)或旅游推荐接待的饭店、宾馆、购物点进行旅游活动的,最高给予15/人次的补助。

若当年地接游客超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参加技能比赛

旅游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经营业务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参赛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获省级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参赛单位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补助;获市级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参赛单位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补助;获国家、省、市团队一、二、三等奖时,按相应的单项奖奖额与实际参赛人数的乘积给予参赛单位补助。

四、积极发展开放型经济,努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当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幅不低于市年度增长目标2倍(不低于10%)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每超出1美元补助人民币0.01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不低于市年度增长目标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每超出1美元补助人民币0.01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补助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8%的企业,补助1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补助15万元人民币(此条针对上年度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3.鼓励外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开发区企业当年新取得海关A类管理资格的,每家企业补助0.5万元;被海关认定为AA类企业的,补助2万元。

4.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当年保费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整体参保的小微企业不享受该补助)。

(二)鼓励企业参加展会

5.鼓励企业参加列入省、市年度计划和开发区外经贸局认可的各类境内外重要的国际性展(博)览会,在市级及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摊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摊位数不超过2个,同一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6万元。

6.对参展“广交会”正式展馆的企业(已取得开发区分配摊位的除外),给予每个标准摊位2万元的补助,同一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鼓励利用市外资金和回归引进

7.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在区内设立台州经济开发区浙商回归创业园,加大对本地浙商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指导和服务,优先落实本地回归引进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

对当年新引进且列入省浙商回归系统统计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1亿(含)—3亿元的,补助3万元;3亿(含)—5亿元的,补助5万元;5亿(含)—10亿的,补助10万元;10亿以上的,补助15万元。

8.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上述产业的独资、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在市级及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当年到资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补助1万人民币;到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补助1.5万人民币;到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每100万美元补助2万人民币。对实际外资到位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再补助10万元人民币。

9.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新引进项目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相应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开展境外项目投资

10.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每设一个境外机构,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展销中心,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一次性补助5万元。

11.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且正常运转的,中方当年累计投资在1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补助3万元,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补助5万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

12.外经企业每自揽出国劳务50人(次),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补助1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工作

13.凡在商务部申报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万元。

14.对获得省、市级服务外包园区称号的,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5.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中心),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16.对示范园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分别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五、提升综合实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企业回归发展 

1.外地建筑业企业变更注册到开发区的或新设立企业(含合并、重组、并购),参照《台州经济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打造精品工程

2.在开发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其工程在评审年度内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华东区优质工程“华东杯”、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市级优质工程“括苍杯”的,分别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3.在开发区范围内施工工地获得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科技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4.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补助。

(三)鼓励企业资质提升

5.对建筑业企业主项、增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升为特级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6.对建筑业企业主项、增项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升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主项、增项升级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升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完善机制体制和平台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除享受市级补助外,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

2.经省级、市级相关部门评定并授予“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台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当年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并开展实质性运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4.对积极参加开发区组织赴台州市外大专院校人才招聘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发展专利事业

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补助。

6.当年授予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0.2万元的补助。

7.获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补助2万元,获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补助5万元。

(四)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8.具体参见《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能源利用节奖超罚暂行办法》执行。

(五)鼓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9.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10.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1.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 5万元、3万元的补助。

12.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每项补助10万元。

13.当年工业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转化项目,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实际交易额10%进行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4.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15.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按照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七)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

16.对由开发区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项目给予50%的补助。

七、加大品牌支持力度,推进品牌强区建设

(一)鼓励企业争创各类“驰名(著名)商标”

1.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须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或“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除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外,每个品牌再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浙江省服务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除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外,每个品牌再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获得“台州市著名商标”、“台州名牌”“台州市服务名牌”、“台州出口名牌”称号的,除享受市级补助外,每个品牌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

4.凡当年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0.5万元;企业按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三)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5.对首次被授予AA级、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

6.对首次被授予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评级信用等级AA级、AAA级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3万元。

7.对首次被授予台州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级企业、AAA级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

8.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9.对获得省、市级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补助;品牌服务指导站被列为省、市典型予以推广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各级各类标准和认证

10.对各类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在发布的当年,同一类别行业的标准,给予下列额度的补助:(1)国际标准:30万元;(2)国家标准:20万元;(3)行业标准:10万元; (4)地方标准:5万元。

对参与各类标准制定的单位,在发布的当年,同一类别行业的标准,给予下列额度的补助:(1)国际标准:10万元;(2)国家标准:6万元;(3)行业标准:3万元;(4)地方标准(省级):1万元。

11.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体系)的单位,并获得国家确认的,给予下列额度的补助:(1AAAA级:5万元;(2AAA级:3万元;(3AA级:1万元。

12.对建立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并获得国家确认的,给予下列额度的补助:(1AAA级:3万元;(2AA级:1万元。

13.对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TS16949 质量管理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补助。

八、做大做强骨干企业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1.对当年度工业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开发区前10名的企业,授予年度“台州经济开发区十强工业企业”称号。

2.对当年度服务业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开发区前10名的企业,授予“台州经济开发区十强服务业企业”称号。

3.对当年度出口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开发区前10名的企业,授予“台州经济开发区十强出口企业”称号。

4.对当年度建筑业综合评价排名开发区前列的企业,授予年度“台州经济开发区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

5.设立“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贡献奖”若干名。

以上荣誉称号和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九、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

2.单个企业当年各项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新设企业除外)。

3.凡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违法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平安综治目标任务,取消当年度获得补助和奖励资格。

4.凡企业不履行台州经济开发区工商、财政、税务、质检、统计、党群、流动人口管理等有关要求和义务的,经台州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小组认定,扣减部分补助和补助。

5.对区域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6.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向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经台州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小组审核,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兑现。

7.本意见涉及的行业分类,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为准。

8.本意见自201411日起实施,原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台开[20201289)同时废止。

9.本意见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