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 科技园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10017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落实和规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台州中心)下属平台以及注册在台州中心园区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各类创新活动。

第三条 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是本细则的日常执行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 资金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新平台建设补助资金

创新平台建设补助资金适用于创新平台建设投入和补充启动资金。即台州中心引进或共建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单个平台原则上补助资金不高于创新平台建设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科技平台、企业的重大项目的研发补助。原则上补助资金不高于单个项目预算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

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企业重点项目产业化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补助。申报重点产业化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以上:

(一)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的产业化项目;

(二)符合台州产业发展导向,由清华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重点推荐的产业化项目;

(三)由博士以上或者海外归国创业人才领衔的产业化项目;

(四)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五)项目引进风险投资,风险投资20%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配套补助资金

配套补助资金适用于对台州中心下属平台、园区内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项目,分别给予按照项目立项单位当年实到拨款额的35%30%20%,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八条 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

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适用于由台州中心组织在园区内企业、台州市高新区内企业、市辖区内企业开展并结题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给予企业50%30%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人才创业扶持资金

人才创业扶持资金适用于对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才创办的企业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在台州中心园区;

(二)创业人才在企业占股35%以上。

已申报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此项资金。

第十条 其他创新活动补助资金

其他创新活动补助资金,须经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或上级单位批准立项,适用于台州中心和相关专业机构针对全市范围及园区内在孵企业开展的管理培训、创业辅导以及各类人才、科技、企业服务等活动的经费补助,单项活动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一)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常年受理;

(二)申报方式:符合科技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台州中心提交《台州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时间:评审原则上每年两次,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具体时间以台州中心发布的科技园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通知为准;

(四)评审方式及流程:

1.台州中心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表;

2.台州中心组织邀请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表,提出评审意见与资助建议方案;评审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市高新区、市科技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风投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3.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台州中心网站上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申报条件的项目与台州中心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资金拨付:台州中心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后,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表等;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算表等;

(三)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商业计划书等;

(四)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各级证明材料和补助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

(五)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科技合同、项目结题报告、发票复印件和银行回单等;

(六)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股份证明材料、承诺书、学历证明、商业计划书等;

(七)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4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合并成一个电子文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台州中心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落实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台州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申报单位退回剩余专项资金: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六)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企业搬离台州高新区的。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申报单位向台州中心递交验收申请书、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书,台州中心组织验收小组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项目单位,台州中心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不接受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台州辖区内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五)企业将研发项目转让或转移到台州辖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同时报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台州市财政局、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科技创新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9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

                                                                                                                           2018年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