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心各下属平台、园区内各企业:
根据《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企业孵化激励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将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企业孵化激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激励条件及标准
(一)2020年及之后新引进企业:
1.1第一年满足以下其中两项要求可申报激励资金,额度为企业第一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50%:
a.申报至少1项专利;
b.创业团队中有1名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创业人才;
c.企业年产值超过0.5万元/平方;
d.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1万元/平方。
1.2奖励性条款:
a.第一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2万元/平方,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一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10%;
b.第一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4万元/平方,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一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c.第一年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达到3项及以上,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一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2.1第二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3万元/平方且拥有至少1项有效知识产权可申报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二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50%;
2.2奖励性条款:
a.第二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5万元/平方,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二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b.第二年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达到4项及以上,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二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c.第二年企业新引进或培育1名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包括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二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3.1第三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5万元/平方且拥有至少5项有效知识产权可申报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三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50%;
3.2奖励性条款:
a.第三年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7万元/平方,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三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b.第三年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达到10项及以上,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三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c.第三年企业新引进或培育1名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包括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第三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4.1本条款激励资金累计后不得超过企业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70%。
(二)续约企业:
1.1企业税收金额超过0.07万元/平方且拥有至少5项有效知识产权可申报激励资金,额度为申报当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30%;
2.1奖励性条款:
a.企业新引进或培育1名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包括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每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b.企业当年新增有效知识产权达到5项及以上,可累计激励资金,额度为每年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20%。
3.1本条款激励资金累计后不得超过企业所缴纳孵化服务费的50%。
4.1 续约企业最多可申报二次。
(三)其他说明:
孵化服务费包括房租等;人才为企业占股、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在台州,同下文;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已申报第一条考核激励的人才,不得继续申报第三条企业人才引育激励。
二、企业成果激励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给予0.5万元奖励;
(二)企业新转化科技成果,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可逐项累加;
(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技术/研发中心、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可逐项累加;
(五)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可逐项累加。
三、企业人才引育激励
(一)企业新引进或培育博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给予企业每人次1万元奖励;
(二)企业新引进或培育台州市500精英A、B、C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次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企业新引进或培育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次5万元、3万元奖励;
(四)企业新引进院士建立院士工作站,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五)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项奖励标准享受奖励。
四、申报材料要求
考核激励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入驻孵化合同、孵化服务费缴纳凭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盖章)、完税证明或其他符合申报的材料等;
成果激励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入驻孵化合同、专利证书、企业资质认定文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其他符合申报的材料等;
人才引育激励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入驻孵化合同、人才证书、企业引育人才证明材料和其他符合申报的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4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合并成一个电子文档。
五、申报程序
符合科技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台州中心科创部提出申请。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06月10日。
联系电话:台州中心科创部0576-88300341 0576-88170396
附件:1.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承诺书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
202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