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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473 分享到:

        《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经2024年第11次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原2022年颁布的《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台州中心)依托清华大学资源及研究院创新资源,深度开展区域产业的创新培育、高新技术的孵化发展、海内外人才的引进集聚、本土人才的培养提升,打造新型区域创新载体,为台州转型升级、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特设立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园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共同签署的《台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关于推进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建设协议(2021年-2025年)》,在原有《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研台创〔2022〕1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园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

(三)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四)企业孵化激励资金;

(五)项目评审和审计相关费用。

第四条 科技园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形式。事前补助包括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事后补助包括科技研发补助资金和企业孵化激励资金。

第五条 科技园专项资金由台州湾新区提供,当年结余资金结转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是本办法的日常执行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科技园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予以支持:

(一)台州中心园区企业及台州中心主导引进落户在台州湾新区的企业;

(二)台州中心设立、引进或共建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公共服务中心等创新平台;

申报具体要求以每次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适用于创新平台建设投入和启动资金补充,即台州中心设立、引进或共建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公共服务中心等创新平台。原则上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 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

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企业重点项目产业化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申报重点产业化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一)符合台州产业发展导向,各高校、科研机构、台州湾新区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等重点推荐的产业化项目;

(二)清华大学和清华校友的产业化项目,或海外归国创业团队的产业化项目;

(三)由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创业人才领衔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五)引进风险投资20%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产业化项目。

第十条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设立、引进或共建的创新平台、台州中心园区内企业和台州中心引进落户在台州湾新区的企业。补助资金不高于单个项目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仅享受一次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孵化激励资金

企业孵化激励资金适用于注册在台州中心科技园区的企业。企业孵化激励资金申报具体参照《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企业孵化激励实施细则》清研台创〔202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及审计相关费用从科技园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1.申报时间:以台州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方式:符合科技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提交《台州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和审核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申报项目

1.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的项目情况和项目任务指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对项目进行讨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予以立项;

2.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邀请,成员由专家库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申报项目评审需增加投资专家;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必要时增加至5人

3.评审环节需规避与项目有关联成员。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项目

1、台州中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对项目进行讨论审核;

3、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邀请,成员由专家库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必要时增加至5人

4.评审环节需规避与项目有关联成员。

(三)企业孵化激励资金申报项目

1.台州中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结果及初审结果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

第十五条 公示

申报项目经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科技创新部、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台州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创新平台建设负责人、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申报单位与台州中心签订合同书。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预算表和项目任务书等;

(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商业计划书、项目预算表、项目任务书和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三)科技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项目成果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审计报告(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提供)等;

(四)企业孵化激励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孵化成果证明材料和其他符合申报的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合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一)事前补助类:

1.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批按评审批准补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第二批30%补助资金在项目达到合同书约定条件后进行申报(台州中心认为必要时,可由台州中心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拨付;剩余10%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2.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批按评审批准补助资金总额的40%拨付;第二批40%补助资金在项目达到合同书约定条件后进行申报(台州中心认为必要时,可由台州中心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拨付;剩余20%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二)事后补助类:科技研发补助资金按评审批准补助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企业孵化激励资金按审核批准补助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任务和相应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范围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期限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执行期内无法完成而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延期申请,经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签署意见后,报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延期。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可申请延期2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递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验收材料;

(二)台州中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发放验收证书;

(四)验收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邀请,成员由专家库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必要时增加至5人;

(四)项目验收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材料要求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二)重点产业化配套补助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验收申请书和证明材料需合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三类。

(一)验收合格。项目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合格。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应当获取的技术或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可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二)验收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未经台州中心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和研发内容;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账进行核算的。专项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

4.资料管理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5.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四条 认定为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全部经费予以追回;认定为结题的,经审计的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专项资金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台州中心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并协调落实及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事后接受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台州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由台州中心追回经审计的结余资金: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三)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四)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台州中心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二)不接受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

(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企业将研发项目转让或转移到台州辖区以外实施。

(五)项目执行期间企业搬离台州湾新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三角台州创新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经2024年第11次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党委会通过后开始执行,原《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研台创〔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