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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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发〔2013〕5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根据“八倍增、两提高”和“以实干论英雄”的要求,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以产业升级为主攻方向,以工业转型为主战场,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核心,统筹工业和科技工作,切实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速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市建设,打造台州经济“升级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制订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政府对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扶持引导力度,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市本级制造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增长;今后五年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

(二)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其150%税前加计抵扣政策。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每3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6%以上的部分,按6%以上部分的3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研发费用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每年的研发经费投入必须高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将企业研发投入增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足1.5%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到2017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实现倍增,总量超过90亿元。

(三)加大项目引进实施力度。坚持“招大、引强、选优”的原则,主动对接央企、军企和全球500强企业,主动对接主导产业在国内排名前10强和国际排名前100强的企业,积极引进发展一批带动力强、技术含量高的大型工业企业。主动设计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对新增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按该项目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有效结合起来,实施一批海洋科技创新项目。坚持建立重点项目储备机制,积极向上争取各类项目,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的技术创新类项目,根据年度资金安排选择一批重点项目予以补助,其中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创新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四)加大“机器换人”力度。积极开展 “四减两提高”专项行动,继续引导企业将更多的工业投入转向装备水平提升为主的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支持对技术改造生产性设备的更新升级;引导市级转型升级、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向“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倾斜,建立“机器换人”试点专项资金,加大试点行业扶持力度。对企业自主研发设备和购置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一定额度、发展前景好、产业引领性强、财政贡献大、“机器换人”和淘汰落后产能效果明显,且单台生产性设备达到一定投资额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加大“空间换地”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具体政策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2〕38号)执行。鼓励旧厂区改造和“零地技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旧厂区实施厂房加层改造和改翻建,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导向,“零地技改”后符合报批条件的企业,允许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改建为4层以上的,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二、优化产业

(六)加快提升传统主导产业。改造提升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大和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优势的台州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县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的转型升级,努力构建适应现代产业体系要求、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力强、营销网络流通渠道通畅、企业和区域品牌效应显著、产业链配套优势突出、区域创新体系完善、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体系中获得持续升级能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市本级制造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市重点支柱行业,对新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单位50万元奖励。

(七)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海洋新兴、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把现代装备制造业作为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完善保障措施,增强要素支撑,落实各项激励政策。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及重大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开发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对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以及首次使用本地生产的首台(套)产品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特色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50万元补助。

(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加快发展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加快形成科技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和商务服务为主的区域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帮促台州工业企业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鼓励建设区域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出台相应扶持工业设计政策,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工业设计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九)加快推进“腾笼换鸟”。突出淘汰落后产能、用能优化配置、土地集约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四项重点工作,加快推进能源、环境、土地等领域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腾笼换鸟”的长效机制。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按要求整体关停,并利用原有土地或厂房发展符合台州市“十二五”产业导向的项目,且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的,在兑现淘汰落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零地技改”政策支持。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没有按计划淘汰的企业,取消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被列入国家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每家奖励15万元。

(十)加快农业及社会领域科技进步。积极构建符合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要求的农业技术体系,有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先进适用技术在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高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由当地政府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补助。农业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以及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每项给予15万至30万元补助。加强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经认定每项给予50万至8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大力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加强涉及人口健康、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继续用好社会发展科技专项经费,推进科技惠民工程实施,促进社会领域的科技进步。

三、优化企业

(十一)推进大企业培育。着力培育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力争到2015年全市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达到80家以上,其中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0亿至10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到10亿至50亿元的企业60家以上。对列入市“116”大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在工业性投入、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的表彰奖励(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支出)。

(十二)推进中小微企业培育。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重点对年营业收入在500万至2000万元之间的规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每年在全市筛选300家符合条件的工业中小企业列入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全力将其打造成为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并具有较强增长潜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力量。市本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三)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行动,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一批,孵化器孵化一批,传统企业改造提升一批,区域外引进回归一批,形成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度发展的格局。到201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分别增长100%、200%,达到700家、150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翻番,分别达到1850 亿元、1750亿元以上。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对经认定新增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由各县(市、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认定,报市备案。各地要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动态服务和管理,建立信息数据库,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信息整合和数据填报,加强统计监测、跟踪评估和预警,通过动态管理和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四)推进“两化”融合企业培育。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推进“两化”融合政策,重点在企业、行业、区域三个层面加快全市“两化”融合步伐。对新确认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二年。对新确认为省级工业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十五)推进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到2017年,全市发明专利授权量翻番,达到1600件以上。对经认定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充实执法力量,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群体性、重复性专利侵权案件的调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创新权益。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专利代理、咨询、信息、评估、交易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托管服务。引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开展专利公益服务,建立市、重点行业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提高企业专利信息运用水平。

四、优化平台

(十六)加强创新战略平台建设。各类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向高新技术园区转型,有条件的高新区要争取创建国家级高新区。高新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及各类工业园区要突出主导产业,实现错位发展。要加快引进国内外一流的研发机构,搭建好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产业孵化、金融服务等创新平台,使平台成为园区提升发展的重要引擎。集聚区要高标准、大手笔谋划建设台州科创园,打造一流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战略大平台。加快推进中科院台州中心、浙大台州研究院、浙江高校产学研联盟台州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等重点公共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台州学院等市内高等院校与产业、企业的合作,有计划地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

(十七)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台州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或优先提供临时用房,经认定后给予200万至300万元资助,对产业带动影响特别大的创新载体,可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增的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经考核确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十八)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十九)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补助。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民营科技孵化器由所在地实行每3年考核一次的动态管理办法,经考核达到要求的,所在地财政应给予奖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孵化器,主要用于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和奖励、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等,同时,其在孵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累计达到10家以上,并占在孵科技型企业总数30%以上的,由所在地给予该孵化器30万至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孵化器20万至3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或毕业后3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器35万元奖励。针对孵化器设立科技创新种子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对孵化器内的在孵项目,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10万至20万元的引导性补助,突出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到2017年,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科技强县(市、区)有效孵化面积均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都要有1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十)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2017年,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数量翻番,达到600家以上。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究开发中心和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10万元补助。被列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设立、并购、参股海外研发机构,或设立海外孵化基地,通过国内外科技合作引进购买技术实施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不高于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助(按省政策分级负担)。允许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在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其进口规定范围的科技开发用品,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优先办理入关手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经评价考核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经鉴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每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优化人才

(二十一)推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精英教育、培训、培养,着力推进“70”精英企业家俱乐部建设,以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为重点,举办高级研修班和各类培训班,努力提高企业家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经营水平、管理水平和适应外部环境能力、适度规避市场风险能力,努力打造一批闯劲足、思维新、能力强的新生代企业家。加强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市人才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企业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二十二)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深入实施“500精英计划”,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2017年,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市“500精英计划”人才有较大幅度增加。深入实施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对入选的由领军型人才领衔、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按省政策分级负担),对顶尖创新团队的引进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三)推动企业科技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鼓励联合建立学生培训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鼓励企业选派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出国学习培训,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企业科技培训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逐步引导在台高校在职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增加优先条件,支持高校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企业进行咨询与合作研究。到2017年,全市研发人员数实现翻番,超过4.8万人。

(二十四)推动完善创新人才引留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并实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增强企业对创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自设奖项,奖励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

(二十五)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在不妨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和离岗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科技人员按制度或约定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或单独创办企业。

六、优化环境

(二十六)积极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重点保障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引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工业项目。科学规划行业布局,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主导行业发展建设用地的供给。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对上市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四类重点企业,在年度工业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和确保项目用地,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证。

(二十七)积极深化科技金融创新。把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列入民间投资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市本级、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引导性投资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加速期科技型企业。对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绩效奖励等。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立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设立科技信贷引导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探索开展“最具投资价值”科技企业评级及投融资对接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组织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发行中小企业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

(二十八)积极推进技术市场发展。培育技术市场主体,完善技术市场交易体系,落实技术转让扶持政策,推动综合性的技术与产权交易平台的形式和发展。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快网上技术市场发展,把网上技术市场发展成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到2017年,年技术市场交易额翻番,超过8.6亿元。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转化的项目,经审核可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补助(按省政策分级负担)。加强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可按不超过技术合同标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二十九)积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政策咨询、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培训等各类服务功能。加大产学研、军民结合、招商引资等平台的建设力度。加强行业规划、行业会展、行业协会等工作。建立工业经济运行分析和重大项目推进协调例会制度,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用。进一步加强科技保险服务,发展专利保险、出口信用险、首台(套)保险、融资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研究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加快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和社会化,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服务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十)积极营造创新发展合力。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第一资源”,加大工业和科技指标的考核权重,统筹工业科技各类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区域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积极营造合力扶工的良好氛围,每年对获得工业强县(市、区)竞赛活动和乡镇(街道)工业争先进位竞赛活动的各类先进予以表彰奖励。深入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企业”、“创新型机关”、“创新型乡镇(街道)”、“创新型社区(村)”、“创新型学校”等创建活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高新产业发展、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造者的表彰奖励力度。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着力激发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创新精神,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44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五大主导行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0463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6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中已有实施管理文件的条款按已有文件执行;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本意见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