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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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

(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

(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

(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

(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

(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

(十八)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人。

(十九)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2000万元以上,B10002000万元,C5001000万元,D300500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

五、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

(二十三)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

(二十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六)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附则

(二十七)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十八)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十九)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

(三十)企业当年度同一事项上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

(三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