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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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科〔2004〕4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014号)所规定的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种子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台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监理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及实施。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来源:

(一)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的10%;

(二)台州市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的10%。

第五条  种子资金资助范围: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在台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孵化的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孵化项目。

第六条  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金应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相符的自有资金,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种子资金资助的孵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项目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符合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二)孵化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一定的成熟性;

(三)孵化项目技术水平高,一般在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技术附加值高,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优先支持能带动区域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改造与嫁接项目;优先支持台州先进制造业支撑项目;优先支持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项目。

第八条  种子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对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已经中试试验或生产试验,并已投入小批量生产和应用;

(三)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依据孵化企业(项目)规模、科技水平、市场前景等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520万之间,对于非常突出项目的资助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具体议定。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受理与审批:

(一)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台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供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必要许可证书;

(二)台州市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与资助的建议方案;

(三)台州市科技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审意见与建议方案报请台州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批准后,由台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资助企业签订种子资金资助合同,并按批准资助金额的50%分两次拨付,第二次拨付在定期考核后。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为保证种子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台州市科技局和台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根据本办法和种子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二)采取定期报表制度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考核,对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台州市科技局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作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并对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清算,返还拨付的种子资金,收回孵化场地。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台州市科技局在项目合同到期时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工作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台州市科技局提出种子资金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