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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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三条   市级科技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市辖三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椒江、黄岩、路桥市级科技资金总补助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不含竞争性分配资金)。

 

第二章  补助类别、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科技资金补助类别包括创新环境营造类、创新条件建设类、应用研究开发类、高新技术类、科技成果与合作类以及其他需要补助的类别。

第五条   创新环境营造类的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

(二)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每3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6%以上的,按6%以上部分的3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3%以上的,按3%以上部分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补贴:对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助0.8万元。对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科技金融合作:设立科技人才投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股权和债权投资,并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设立科技金融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3050万元补助。设立科技金融结合奖励资金,在对金融机构信贷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奖励。建立科技保险激励机制,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进行适当的补助。

(五)技术标准补助: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创新条件建设类的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提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引导或主导,政府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且能为不同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补助标准为:对处于建设初期的平台可按共建协议书中政府或政府部门书面承诺的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平台每新引进或开发一个科技成果并在企业实现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对新增的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三)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增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补助。

(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补助。

加大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对在孵项目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1020万元的引导性补助,突出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安排一定数额的重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重点科技企业,入驻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一年后并被评为重点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情况分类支持,A类给予60200万元,B类给予40100万元,C类给予2050万元,并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对中介机构促成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被评为重点科技企业的,按入驻企业实际投入额,按ABC等次分别给予中介机构1.5%1.2%1%的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累计达到10家以上,并占在孵科技型企业总数30%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30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203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或毕业后3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器35万元奖励。

(五)创新载体: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台州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经认定后给予200300万元资助,对产业带动影响特别大的创新载体,可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台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并为本企业服务的,每个创新载体补助1020万元。

(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七)市示范企业研究院:对企业研究院中列入市示范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补助。对新增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对新增的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且依托主体是注册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条件建设保障: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专家库、科技基础设施等项目,补助标准为30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合作服务平台(基地),视工作绩效给予1530万补助。

第七条  应用研究开发类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工业科技项目: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有突破性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的重点项目、产学研结合的重点项目,按该项目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的5%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每项1020万元。

(二)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经费安排不低于应用研究开发类经费的1/3。农业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以及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每项给予1530万元补助。加强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经认定每项给予5080万元补助。

(三)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人口健康及重大疫病防治技术、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3050万元;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一般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1015万元;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等领域的重点项目为每项51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类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市级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认定新增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新增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按该项目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及省以上科技专项(包括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按照上级政府规定或要求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对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地方立项补助额度对每个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给予1020万元引导性补助。

第九条  科技成果与合作类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网上技术市场交易项目: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转化的项目,按省政策规定配套资助。

(二)技术经纪项目: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技术合同标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三)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企业设立、并购、参股海外研发机构,或设立海外孵化基地,通过国内外科技合作引进购买技术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按省政策规定配套资助。

第十条  其他支出项目经费:

科技项目管理经费80100万元;国防科技和科技拥军经费1525万元;科技强警经费1015万元;科技人才联谊活动经费1020万元;科技活动周和科技下乡经费1020万;科技强镇经费10万;防震减灾经费2030万元;科技特派员经费105万元;科技进步监测统计经费10万元;科技扶贫经费1020万元;网上技术市场和科技合作对接活动经费5080万元;科技信息平台工作经费2535万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偿还性资助相结合;事后补助和事前补助相结合的形式。事后补助是指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预期可以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验收或认定,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事前补助主要是指科研项目。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按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该项目产品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用于该项目后续的研究开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人员支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能源材料消耗和人员费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经费以及科技基建支出;项目(课题)研究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遴选、评估评审、立项公示、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已享受或已上报部、省级资金补助的资助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国家或省立项的项目主要以上级单位的立项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为准,以配套或奖励形式给予资助,国家和省里当年立项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配套或奖励金额大的资助一次。对市级项目,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里只能补助一个项目,且不能与当年已立项的国家或省项目为同一项目(若为同一项目则按国家或省项目给予一次配套或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科技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至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台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确定扶持项目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科技资金下拨给各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和与市科技局签订的项目合同,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科技资金补助经费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补助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绩效考评后再拨付30%。创新环境营造类项目、其他需要支持类项目、公共创新平台初期建设项目、创新载体建设、孵化器(含中介机构)奖励、事前补助项目以及资助总额度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等,补助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健全市级科技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要明确企事业单位技术、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支出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各区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的市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等单位共同组成评价工作组,对科技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