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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3906 分享到: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院第392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原2018年颁布的《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

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台州中心)依托清华大学资源,培育创新主体,凝聚创新要素,开展区域产业的创新培育、高新技术的孵化发展、海内外人才的引进集聚、本土人才的培养提升,打造新型区域创新载体,为台州转型升级、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特设立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共同签署的《台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合作共建台州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在原有《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园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

(四)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

(五)企业孵化激励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台州市政府自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当年结余资金结转并入下一年度使用。后续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五条 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是本办法的日常执行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予以支持:

(一)台州中心及台州中心引进入驻科技园的企业;

(二)台州中心设立、引进或共建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三)台州中心引进的属于国家及台州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重点发展的项目;

申报具体要求以每次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适用于创新平台建设投入和启动资金补充,即台州中心设立、引进或共建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原则上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创新平台、企业的重大项目的研发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单个项目预算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仅享受一次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单个项目预算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

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适用于台州中心园区内企业重点项目产业化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50万元补助。申报重点产业化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一)符合台州产业发展导向,各高校、科研机构、台州湾新区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等重点推荐的产业化项目;

(二)清华大学和清华校友的产业化项目,或海外归国创业团队的产业化项目;

(三)由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创业人才领衔的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五)引进风险投资20%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孵化激励资金

企业孵化激励资金适用于注册在台州中心科技园区的企业。原则上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企业孵化激励资金申报参照《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企业孵化激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1.申报时间:以台州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方式:符合科技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台州中心提交《台州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

(一)台州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除企业孵化激励资金外)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台州中心主任办公会对项目进行讨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予以立项;

(二)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邀请,成员一般由专家库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风投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必要时增加至5人;

第十四条 公示

台州中心将立项项目上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台州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与台州中心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表等;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机构设立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算表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商业计划书和项目预算表等;

(四)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商业计划书、项目预算表和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5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合并成一个电子文档。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科技园专项资金一般分两批拨付,首批按批准补助资金总额的70%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在项目达到任务书约定条件后再进行拨付。企业孵化激励资金以及其他总额度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任务和相应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范围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

(四)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期限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台州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执行期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内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交延期申请,经台州中心科技创新部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方予延期。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多于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台州中心递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验收材料;

(二)台州中心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发放验收证书;

(三)验收小组成员由台州中心邀请,成员一般由专家库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风投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必要时增加至5人;

(四)原则上项目验收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项目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要求

(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四)重点产业化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5份,编写页码和目录,其中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验收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合并成一个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三类。

(一)验收合格。项目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合格。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应当获取的技术或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的,可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二)验收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未经台州中心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和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的。专项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资料管理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和不合格的,专项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专项资金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台州中心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并协调落实及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事后接受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台州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五)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六)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企业搬离台州湾新区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台州中心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不接受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企业将研发项目转让或转移到台州辖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同时抄送台州湾新区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科技创新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中心2018年颁布的《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科技园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台州创新中心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