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6049 分享到: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台政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接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多渠道股权和债权融资,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台州经济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

抓住IPO重启之机,切实推动一批企业登陆A股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直接奖励50万元,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台州市内的企业,直接奖励80万元。对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台州区域内的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在5亿元(含)以下、5—10亿元和10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再奖励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项目投资在台州区域内的,按实际投资额0.2%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和成长板的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对地方财政作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每年增长超出上一年度15%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于每年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投在台州辖区内的企业,按2000万元(含)以下、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登记托管费0.5万元。对于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只补足差额部分。

三、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直接融资

对于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场外市场私募债等各类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债券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功发行后,分3年期(含)以下和以上二档,分别按融资额的0.1%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债券融资(含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积极创造条件,为市内外各类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在台州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和服务。对本地注册的专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完成直接投资本地企业(项目)5000万元后,按实收资本0.51%的比例(公司制企业按1%,合伙制企业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基金对本地企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0.2%给予奖励,但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经市金融办备案确认。享受奖励的企业,如果5年内迁离台州,应当全额退回按本政策所取得的各项奖励。

五、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

为本地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场外市场私募债,提供担保增信的本地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的,按照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因发债企业破产清算,由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按担保机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事后追回部分或全部所付款项的,应当按比例退回所取得的补助。

六、充分利用保险机构的投融资功能

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台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环保节能等领域。对于每年引入资金投在当地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本地保险机构,按1亿元(含)以下、1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七、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对于负责发行当地企业各类债券的本地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按融资额大小给予每单51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当地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或发行私募债的本地推荐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每完成1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八、加强对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评激励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对企业直接融资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共同研究推动我市直接融资工作。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政策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注册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的奖励政策兑现,由企业或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区的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在取得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本政策如与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部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