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台州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支持和鼓励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众创空间为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条 鼓励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自认定起三年内,给予众创空间不超过500m2(每m2每天按资助1元计,但不超过日租金的全额费用)的房租资助,以及三年宽带接入费全额补贴,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四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市级科技资金可出资与众创空间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项目(企业)。
第五条 对入驻众创空间符合产业导向,并获首期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创客企业,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技术论坛、创新产品展示、创业导师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给予实际开支50%的活动经费配套支持,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类众创空间积极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众创空间培育创新企业。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众创空间10万元;创客企业获得天使轮或A轮融资,金额在50-100万的,奖励众创空间10万元,100万(含)以上的,奖励众创空间20万元,〔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创客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所在众创空间20万元奖励;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IPO的,给予所在众创空间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或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本意见所涉及经费来源于市级科技资金,扶持仅限于市本级,受扶持的众创空间及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