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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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等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要妥善处理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各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创业担保贷款直通车业务,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发放机制,做大贷款规模,合作金融机构按省政府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当地政府按当年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2%范围内代偿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贷款,并按当年有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信用社区(村)按当年收回贷款金额的5‰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九)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下同),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 1 /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其它符合条件人员按0.5/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属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在“三园一街”创业基地内经营的,最高放宽至20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 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其中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台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就业地政府给予其补贴标准的60%补贴。

(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二)加快创业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标识标牌等给予适当补贴。发挥创业基地孵化功能,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按规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建园补贴,创业园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提前2个月以上搬离基地)的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纳入市级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个的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后2年根据考核分别支付30%。组织做好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带动作用。

三、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长性较好的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标准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文件执行。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促就业。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25%;并给予不超过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上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初级工(含专项)500 /人、中级工800/人、高级工1300/人、技师1800/人、高级技师2500/人的标准内按实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其中符合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高级工以上的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按标准全额进行补贴,在当地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经批准的市、区两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经费补贴,在当地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每人1500元。 加强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其安排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留用人数5人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上述社保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订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九)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按省政府规定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五、全面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基层平台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及以上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解决。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十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等机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快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其相关经费按照台政办发〔201483号文件规定予以解决。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对经认定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可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共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创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系统全市集中,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四)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对被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为失业动态监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定点企业,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工作经费。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

(二十八)本《意见》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应政策。

(二十九)本《意见》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初次创业3年内的创业人员,其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等。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个体劳动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含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对取得高级工以上的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十)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意见》所需资金,除注明在人才发展资金等列支外,其余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十二)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