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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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13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由政府出资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捐资组成,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区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三区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加强对信保基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信保基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等形式为辅。

第六条  信保基金规模。初创设立5亿元,远期视基金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年追加做大基金规模。

第七条  初创设立的出资额。信保基金初创设立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4亿元,市、区两级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合作意愿认捐1亿元。

第八条  基金运行的组织管理。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等。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以下简称运行中心)为基金委托运行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和监督,负责信保基金的运行、担保审核、风险管控、风险代偿、债务追讨等。运行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法人治理和企业化管理。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运行中心实施管理。

第九条  运行中心组织架构。运行中心实行基金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设信保审核委员会。运行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十条  运行中心负责信保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审核;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金担保业务情况;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约定的放大倍数和利率提供贷款。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不能附加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贷款银行监督借款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运行中心,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出现风险后,负责信保基金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信保审核委员会组成。信保审核委员会由固定委员和非固定委员组成,运行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委员;非固定委员由专家组成,运行中心建立审核委员会专家库,每次审核抽签确定参加专家。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十三条  信用保证对象。本信保基金保证对象主要为市区优质成长型小微企业,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银行不超过4家(含4家)。保证对象主要由合作银行推荐,市、区两级经信、科技、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推荐。建立信用保证对象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录库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信用保证贷款投向。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市政府扶持支持的行业和专项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途径。有间接保证和直接保证。间接保证由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向运行中心申请基金担保,运行中心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直接保证由借款人向运行中心申请,运行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持运行中心承诺书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两种保证方法,主要以间接保证方法为主。运行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额度和费率。信保基金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信保基金的综合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年1%左右。

第十七条  风险分担。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由运行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运行中心与贷款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债务追讨。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后,债务可委托贷款银行负责追讨。

第十九条  偿额支付。贷款发生风险经运行中心确认后,基金先按应代偿本金的50%(包括约定贷款期内尚未支付的利息)向贷款行暂付偿额。其余应代偿额待相应裁判文书生效后支付。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配套制度。基金运行操作规程、中心内控管理制度、基金专户管理规定、保值增值办法、审计制度、风险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分别由运行中心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总额风险控制。信保基金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额度按照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倍放大。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分级风险控制。市、区两级政府按照总额控制、市区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运作模式,控制基金保证额度。为支持市区融合发展,在基金保证额度允许的情况下,对区级可适当放宽信用保证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单独风险控制。合作银行按不超过捐资额的60倍使用基金保证额度。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体系统分结合、相对独立。合作银行或合作区域层面出现 2%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30天),即进行风险警示,出现 4%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30天),则暂停为相关合作银行或合作区域新办理新的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保基金风险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运行中心、银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第五章  基金的收益及补充

第二十六条  信保基金的收益。信保基金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保证责任准备金和保证赔偿准备金,并确保信保基金运行中心正常运行。基金收益主要用于基金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建立长效的补充机制。信保基金视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补充。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